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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订立补充协议是否还需要备案?
作者:佚名 政策法规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5/24/2007
答:该问题涉及了一个关键界限的区别,即中标后改变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正常的合同变更的区别。《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该款是针对合同订立阶段,防止阴阳合同产生作出的禁止性规定;而《合同法》第77条则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上述这两条规定的界限在于有没有法定事由,即符合法定事由的,可以把合同部分实质性内容作改变。合同履约过程中正常的变更,完全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来进行。从理论上说重大的涉及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变更,仍应进行备案。如何进行备案,这有待建设主管部门的进一步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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