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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要有收集证据的意识

作者:佚名    政策法规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9/20/2007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分别对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对一级建造师与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无一例外均要求必须知晓法律知识。可见,法律知识在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要求中不可或缺。而实践中,很多建筑企业管理者包括项目经理法律知识匮乏,证据意识淡薄,在自身维权过程中处于极度劣势,由此带来的教训非常深刻。本文拟结合笔者代理过的一则案例重申建筑企业加强证据意识的必要性。
     案情简介
    1994年,A公司承建了某韩国公司投资的厂房工程,原定工期为400天,后因种种原因延至开工4年后的1998年才通过甩项验收。2004年初,因韩国公司长期拖延结算且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A公司将韩国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韩国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停工损失等。被告韩国公司接到诉状后,随即提出反诉,要求A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近2000万元。庭审中,A公司就工期问题答辩称,工期延误属实,但延误的原因在于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以及韩国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等,故延误的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法院受理后委托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工程审价。经审价,工程总价为1.1亿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韩国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531万元,同时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判决原告A公司支付被告工期延误违约金527万元。两者相抵,A公司花费20余万元诉讼费和80万元造价鉴定费提起诉讼的官司,最终只获得几万元。
     律师观点
    在工期纠纷案件中,工期签证是承包人对抗发包人的最有效证据之一。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发包人提起工期延误索赔,只需提供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和四方盖章的竣工验收报告即可。而承包人要反驳发包人的诉讼请求,则需要提供工期签证,以证明自己对工期延误不承担责任。否则,则需要提供大量证据证明自己对工期延误没有责任。实践中,这些证据除事实证据外往往系承包人单方制作,未得到发包人的认可。此外,承包人还需申请人民法院就工期顺延的天数委托鉴定。且不说承包人的诉讼成本,单单鉴定本身就可能因工程隐蔽,承包人资料不全等原因无法得出符合承包人预期的鉴定结论。而如果承包人拿不出发包人确认的工期顺延证据,又无法通过鉴定证明延误的工程均是依法可以顺延的工期,则承包人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律师提示
    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过渡期将于2008年2月27日届满。全国范围内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正如火如荼进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明确赋予建造师更广阔的执业空间,除了项目经理职务以外,建造师还将在建筑企业中担当更多举足轻重的角色,而惟有同时注重汲取法律知识,注重证据思维,建造师的执业能力才能像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一样,真正实现与国际的接轨。文・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周月萍 周兰萍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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