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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要有收集证据的意识
作者:佚名 政策法规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9/20/2007
案情简介
1994年,A公司承建了某韩国公司投资的厂房工程,原定工期为400天,后因种种原因延至开工4年后的1998年才通过甩项验收。2004年初,因韩国公司长期拖延结算且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A公司将韩国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韩国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停工损失等。被告韩国公司接到诉状后,随即提出反诉,要求A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近2000万元。庭审中,A公司就工期问题答辩称,工期延误属实,但延误的原因在于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以及韩国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等,故延误的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法院受理后委托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工程审价。经审价,工程总价为1.1亿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韩国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531万元,同时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判决原告A公司支付被告工期延误违约金527万元。两者相抵,A公司花费20余万元诉讼费和80万元造价鉴定费提起诉讼的官司,最终只获得几万元。
律师观点
在工期纠纷案件中,工期签证是承包人对抗发包人的最有效证据之一。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发包人提起工期延误索赔,只需提供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和四方盖章的竣工验收报告即可。而承包人要反驳发包人的诉讼请求,则需要提供工期签证,以证明自己对工期延误不承担责任。否则,则需要提供大量证据证明自己对工期延误没有责任。实践中,这些证据除事实证据外往往系承包人单方制作,未得到发包人的认可。此外,承包人还需申请人民法院就工期顺延的天数委托鉴定。且不说承包人的诉讼成本,单单鉴定本身就可能因工程隐蔽,承包人资料不全等原因无法得出符合承包人预期的鉴定结论。而如果承包人拿不出发包人确认的工期顺延证据,又无法通过鉴定证明延误的工程均是依法可以顺延的工期,则承包人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律师提示
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过渡期将于2008年2月27日届满。全国范围内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正如火如荼进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明确赋予建造师更广阔的执业空间,除了项目经理职务以外,建造师还将在建筑企业中担当更多举足轻重的角色,而惟有同时注重汲取法律知识,注重证据思维,建造师的执业能力才能像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一样,真正实现与国际的接轨。文・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周月萍 周兰萍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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