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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一包工头拖欠 民工工资被判刑

作者:佚名    政策法规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9/2/2007

      □文/王忠文 马开红
   
     包工头许某在有能力支付民工工资的情况下,长期拖欠民工工资,且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日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经审理查明,1997年许某使用河南省安阳市城乡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城乡公司)手续承建北京铁路分局基建工程段4号楼工程。工程验收后,北京铁路分局将全部工程款98万元与许某进行了结算,但许某却长期拖欠民工工资,导致为其施工的郑某等120名民工向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给付工资款共计34.35万元。
     丰宁县法院判决后,许某仍然不按判决给付民工工资。后来丰宁县法院强制从许某曾使用过手续的城乡公司执行50万元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城乡公司在代为履行判决义务后于2003年向安阳市殷都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某归还执行款50万元。法院判决后,被告人许某有能力执行情况下,仍然拒不履行,且为逃避执行而隐藏自己的行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在法院判决前已从北京铁路分局基建工程段结清工程款近百万元,而在执行中不能证明其没有执行能力,且为逃避执行而隐匿行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与城乡公司在本案审理中已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了部分财产,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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