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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工作办法

作者:佚名    行业资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5/12/2008
第二十二条  建造师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中建协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造师分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建造师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造师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六条  建造师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建筑业协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建造师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建筑业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八条  建造师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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