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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工作办法
作者:佚名 行业资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5/12/2008
第二十三条 建造师分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建造师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造师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六条 建造师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建筑业协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建造师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建筑业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八条 建造师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章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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