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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工作办法

作者:佚名    行业资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5/12/2008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建造师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推选、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九条  建造师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建造师分会工作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选举、罢免建造师分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建造师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听取和审议建造师分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条  建造师分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如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担理事职责,由本人提出变更申请并报建造师分会秘书处备案。理事会会议一至两年举行一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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